苏 州 大 学
苏大后 [2006] 1号
关于印发《关于重症病人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照顾重症病人治疗期间经济上的实际困难,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学校原有重症病人补助规定进行修订。现将《关于重症病人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重症病人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苏 州 大 学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重症病人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重症病人是指患恶性肿瘤、重症肝炎、尿毒症换肾、坏死性胰腺炎等疾病的患者,重症病人由于在治疗期间自费部分费用过高,给本人和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巨大困难。为照顾这些病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学校决定除按规定报销自负部分医药费外,对确实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重症病人,可根据实际自费费用,给予大病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症病人申请困难补助必须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核实盖章,携医院正规发票或收据到校医改办办理补助手续。
二、重症病人自费医药费指重症病人在住院期间(或非住院期间)由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医生开出的确因治疗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三、未经医生认可的自负医药费,或自行购买的保健药品不列入困难补助范围。
四、重症病人在出院时必须结清全部住院费用后方可向学校申请自费部分的困难补助。
五、每个重症病人在整个疾病治疗期间的自费部分的费用可一次性或分次向学校申请补助,补助比例由医保部门分段核算,一次性或分次补助。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自费部分在1―3万元,补助30%;
2.自费部分在3万以上―5万元,补助25%;
3.自费部分在5万以上―10万元,补助20%;
4.自费部分在10万元以上,补助10%。
六、重症病人自费医药费补助资金渠道在职工福利费和补充医疗费节余部分中列支。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重症病人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苏大后[2002]19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学校医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6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