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离退休党工委委员会议事规则细则(试行)

作者:来源:离退休工作部(处)点击率:10更新时间:2022-09-26 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党工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苏州大学学院(部)党(工)委委员会议事规则》(苏大委【201889号)文件规定,结合离退休党工委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离退休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离退休党工委建立党工委委员会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工委委员会会议,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讨论制定党工委的工作计划、总结。

(三)研究决定离退休党工委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

(四)研究决定科室调整和人员任免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工委换届、党支部换届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审批党员发展事项。

(七)研究决定离退休党工委党内奖惩事项。

(八)研究决定离退休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举措;研究涉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把好政治关。

(九)其他需要党工委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工委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

第六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工委委员,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涉及离退休党工委工作规划、干部人事、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可召开委员(扩大)会议,邀请党支部书记列席并参与讨论决策。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委员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事项,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通报。若临时处置意见与委员会会议决定不相一致时,则应以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为准。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需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党工委委员直接向党工委书记提出,由党工委书记审定并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2天送至各党工委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具体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对表决情况、保留意见、会议决定等要有专门和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党工委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离退休党工委全体党员。

第四章 督办执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与会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对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应知晓决定的对象采用向上级请示报告、内部发文、口头告知等形式落实执行。

第十九条 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检查督办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将工作进度、落实情况反馈给党工委书记或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工委委员对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对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请假制度。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同时应将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回避制度。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个人直接利益等事项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保密制度。委员会会议与会者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离退休党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