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部(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率:1303更新时间:2018-06-07 10:0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苏州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离退休工作部(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和《苏州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离退休工作部(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以处领导班子会议和处务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老干部工作队伍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人事管理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重要事项;

(六)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七)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离退休老同志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九)本单位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离退休老同志活动室规模条件、老年学院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与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二)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按照学校规定本单位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重大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全校祝寿会、年度游艺会和运动会等大型活动中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全校离退休教职工慰问涉及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四)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本单位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向离退休工作部(处)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离退休老同志监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处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现下列情况,将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部(处)负责解释。